马波律师亲办案例
恋爱关系破裂后赠与行为的认定
来源:马波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7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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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离婚律师 马波律师

(一) 案情简介

张某(男)与韩某(女)原系男女朋友关系,张某在恋爱期间为韩某购置北京市朝阳区的一所房屋(下简诉争房屋),并支付了约80%的购房款,剩余房款及贷款由韩某支付。后因客观原因,二人恋爱关系破裂。张某主张:购买诉争房屋的行为是自己与韩某共同的投资行为,该房屋应为自己与韩某按份共有。韩某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赠与,双方并不存在共同投资的约定。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一审判决不支持张某要求确认对诉争房屋共有的诉讼请求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,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。

(二) 代理意见

1.诉争房屋是由韩某与XX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,应当由韩某享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。而张某仅仅是出资行为,并不是买卖合同的签订人。



2.张某不能提供证明共同投资行为的书面约定,同时韩某否认与张某之间存在有共同    出资购房的口头约定;因此,张某与韩某之间不存在。

3.张某不能证明给韩某打款的行为是支付购房款;因此,张某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行为    应被认定为赠与。

4.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,张某主张与韩某系共同投资购房,    不仅应当对其出资行为举证,也应当对其与韩某之间的投资购房的合意进行举证。

5.由于张某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是确认之诉,而诉争房屋还未取得房产证,即行政机    关并未对房屋归属作出认定,因此该房屋不具备作为确认之诉标的物的条件,即张某    不具备提起确认之诉的基础。



(三) 法院审判结果

一审法院认为,本案中张某提供的证据,只能证明其支付部分购房款以及向韩某汇款的事实,无法证明以韩某名义购买诉争房屋系二人共同出资购房,故张某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共有,法院不予支持。

二审法院认为,法院对于张某的主张无法支持,一审法院判决正确,本院予以维持。故驳回张某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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